时陌坚持诉状上的请求,并无变更事项,被告也坚持庭前提交的答辩意见。
到质证阶段,双方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,简言之,就是互相不承认于己不利的证据,时陌说得有理有据,有条有理,对方也不甘示弱,说得头头是道。
到法庭调查阶段,主办法官发问:“原告,三方签订保证合同时,具体是什么时候,有谁在场,是在哪里签订?”
时陌故意说得很慢,目光不时移向李家:“原告方、被告方及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都在场,在a酒店的一间套房里,签订日期就是合同上的日期,会面时间是下午3点。”
“胡说!”李家暴躁地矢口否认,“我不在场,那是别人模仿我笔迹乱签的!那个律师乱讲!”
审判长敲锤提醒:“被告,请注意法庭秩序,不要进行人身攻击。”
李家看到时陌的笑容,脸色难看地哼了一声,他委托的女律师补充道:“我方在刚才质证阶段提交了一份报纸复印件,证明家罗公司的公章在签订合同前因丢失的缘故,已登报注销,合同上的公章是假公章。因此我方当庭向法庭提交一份申请,请求法庭对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及公章真伪进行鉴定。”
审判长道:“原告方,请你看过被告方的鉴定申请后,发表意见。”
时陌从审判长手里接过鉴定申请书看了一眼,目光锐利得仿佛明察秋毫的判官,让所有谎言无所遁形:“我方认为,被告的鉴定申请毫无意义。第一,当时有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场,如果法庭认为我方主张不足为信,可以要求案外人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,证明涉案合同是当事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上李家的签字及家罗公司的盖章都是真实的。本来应当是由我方找证人出庭,但我方认为,由法庭传唤证人,会更有说服力。第二,被告公司的公章在登报注销后,仍将其用于签订其他保证及买卖合同,我方刚才已提交证据证明,由此可证该公章在注销后仍将其用于正常的交易往来。如果被告坚称涉案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,那么其他合同上的公章自然也是假的,对此我不得不抱持怀疑,被告究竟对公司的管理松懈到什么地步,才会导致被人伪造公章签订多个合同?被告对此难道毫无责任?假如不存在上述的他人伪造公章现象,那么就是被告恶意使用作废的公章,来推卸责任、损害第三人利益,对此法庭更应追究被告方的责任!”
气势磅礴,强大的气场贯穿整个审判庭,令人精神为之一振,旁听观众面面相觑,赞赏地相互点头。
被告两位律师则眉心紧皱,关于时陌的第一个观点,他们本来打算在时陌提出要法庭传唤证人出庭时,辩称这是原告方的责任,应当由原告方找证人出庭,然后等原告找来证人出庭后,以证人与原告是恶意串通、故意诬陷为由,不认可证人证言。
谁知道时陌把话说死了,完全不给他们见缝插针的机会,直接说有需要的话,就由法庭来传唤证人,他们不背这个锅,这样一来,证人是由法庭传唤而来,而非原告找来,那还怎么说证人与原告串通?后路根本都被时陌堵死了。
至于第二个观点,他们一时还没想到应对的意见,没想到时陌竟然如此犀利,一针见血。